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PEM-113-北秩-308-20250113-1

字號

北秩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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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30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徐國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8215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徐國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,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。  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㈠時間:民國113年12月6日晚間8時3分。  ㈡地點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。  ㈢行為:至派出所領取司法文書時,為值勤員警詢問身分,當      場以「你眼睛瞎掉嗎」、「幹你娘機掰」等顯然不當      但未達強迫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言詞相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: 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 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。   三、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,處拘留或新臺幣12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本案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向執行勤務之員警口出「你眼睛瞎掉嗎」、「幹你娘機掰」等言詞等情,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無訛,惟辯稱不認為「你眼睛瞎掉嗎」、「幹你娘機掰」係不當言詞等語,然觀被移送人於製作警詢筆錄時,對於警員問題均能理解意涵並依認知回答,回答內容亦針對問題核心,足見被移送人言詞無礙,與人無溝通困難,卻於員警詢問其身分時,不正面提供或告知人別資料供員警辨識其身分以交付司法文書,卻以質疑員警是否有視覺障礙之反問方式予以譏諷,此舉實無助員警辨識其身分,且為刺激他人憤怒情緒之挑釁言詞,更甚者,被移送人再以「幹你娘機掰」之髒話對員警宣洩情緒,益徵前所言「你眼睛瞎掉嗎」係為諷刺員警視覺有礙、不配執行職務而發,故被移送人所言顯屬不當言詞,所辯不足採信。核被移送人所為,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論處。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動機、目的、違序情節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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