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PEM-114-北秩-33-20250331-1

字號

北秩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偉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2月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430006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黃偉明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參日 。 扣案之強力膠兩罐沒入。 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黃偉明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: (一)時間:民國114年1月7日19時45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。 (三)行為:吸食、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      。 二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吸食強力膠,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,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論處。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、次數、智識程度、年齡、動機、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文所示。又扣案之強力膠2罐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,併予宣告沒入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6條第1款,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