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PEM-114-北秩-44-20250314-1
字號
北秩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李奇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2月11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442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奇峰藉端滋擾公共場所,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12月29日19時許、113年12月30日12時至13 時許。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號。 ㈢行為:警方於上開時間5次接獲110報案稱有人在上開地點持 大聲公(擴音器)廣播討債,經警到場查處,被移送人見警即關閉大聲公,警方屢次勸阻被移送人無效,並經周邊民眾多次報案反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㈠臺北市新生南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5件、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、社違法查訪表。 ㈡現場照片4幀。 ㈢員警職務報告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