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EM-114-北秩-5-20250123-1

字號

北秩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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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黃偉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2月3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458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黃偉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參日。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塑膠袋壹袋沒入。 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黃偉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㈠時間:民國113年12月25日10時54分。 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前。  ㈢行為:以擠入塑膠袋中就口鼻吸取之方式,吸食煙毒或麻醉 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 ㈠被移送人警詢時之自白。  ㈡現場暨查扣證物照片。  ㈢詢問筆錄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案 件現場紀錄、扣案之裝有強力膠塑膠袋1袋。 三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扣案之裝有強力膠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,併予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6條第1款,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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