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7

案號

TPEV-100-北簡-4058-20250327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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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許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所為 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…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…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…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辜濓松,現變更為陳佳文,陳佳 文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此有民事聲請更正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及第176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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