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TPEV-106-北金小-2-20250116-2
字號
北金小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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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 原 告 張博翔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柏緯 高銘澤 陳東群 林展弘 張森澤 嚴雋凱 鍾誠貽 林宏進 陳東君 林楚航 黃景裕 李哲維 林于祐 謝佩娟 林鈺凱 黃梓微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樓 劉育錦 劉凱元 范思良 權洤 洪永富 潘沐成 陳品蓁 單世賢 陳坤 吳宗昇 賴齊浚 劉慧君 魏仲維 温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 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惟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認無訛,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,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