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PEV-107-北簡-11956-20241223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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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 林勵之 被 告 何芳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,其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「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