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TPEV-109-北簡-15877-20241217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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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8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趙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,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「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 」。   理  由 一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猷,嗣變更為陳佳文,並聲明承 受訴訟,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6條規定,應予准許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四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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