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PEV-109-北簡-19725-20241223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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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劉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2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「……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 七計算之利息」,應更正為「……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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