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TPEV-109-北簡-21776-20250311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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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7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林𡍼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9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「被告林塗金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被告林𡍼金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(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,本件不得 抗告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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