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TPEV-109-北簡-21776-20250311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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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7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林𡍼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9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「被告林塗金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被告林𡍼金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(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,本件不得 抗告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