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PEV-110-北簡-12096-20250103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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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09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英 上列上訴人林秀英與被上訴人洪展偉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貳仟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