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TPEV-110-北簡-19340-20250110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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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維成 劉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士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2,802元,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