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TPEV-110-北簡-19340-20250313-1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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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維成 劉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士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0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劉維成、同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劉珮華,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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