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PEV-110-北簡-20397-20250113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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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王宏宸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8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之附表未載,應更正如附件之附 表所示。   理  由 一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,嗣變更為陳佳文,並聲明承 受訴訟,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6條規定,應予准許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件: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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