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TPEV-110-北簡-2583-20250321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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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黄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黃瓊慧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黄瓊慧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