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PEV-110-北簡-8648-20250121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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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6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魏孝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,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魏孝威」記載,應更正為 「魏孝崴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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