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0-北醫簡-4-20250113-2
字號
北醫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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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耀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語璋即晶鼎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0,000元,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7,935元。茲上訴人未據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