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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PEV-111-北簡-10367-20250227-3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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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7號 原 告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大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闕麗梅 張宗元 黃坤鍵 許櫻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秋全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許綉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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