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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PEV-111-北簡-10367-20250227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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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7號 原 告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大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闕麗梅 張宗元 黃坤鍵 許櫻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秋全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許綉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