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TPEV-111-北簡-14404-20250116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恭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景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 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388,72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