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TPEV-111-北簡-16991-20250318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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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9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張永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3,81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