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PEV-111-北簡-4329-20241025-3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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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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