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1-北簡-9888-20250113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于峻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友峻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按裁判費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(如:起訴、上訴)時之法律規 定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經查, 本件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6日聲明上訴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5,910,883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6,146元,扣除已繳納之 89,412元後,尚欠16,7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16,734元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