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31

案號

TPEV-111-北金簡-21-20241031-1

字號

北金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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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光榮 訴訟代理人 林麗雀 被 告 李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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