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2-北保險小-16-20250113-3
字號
北保險小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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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俐(原名魏妙如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50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(上訴人於113年12 月25日已提起上訴,依修正前規定計算裁判費),未據上訴人繳 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