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PEV-112-北簡-10950-20241023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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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健驊 上列上訴人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協會與被上訴人黃士瑋即黃士 瑋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 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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