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2-北簡-11807-20250206-5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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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婕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昶睿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5,666元,應徵裁判費4,00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