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PEV-112-北簡-12768-20250226-1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68號 原 告 李昀修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廖沅庭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純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