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2-11

案號

TPEV-112-北簡-13456-20241211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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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唐維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瑋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查上訴人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5,000元,應徵收上訴 裁判費13,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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