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TPEV-112-北簡-13471-20250305-2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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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5,213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0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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