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PEV-112-北簡-13662-20250108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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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豐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,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 )23萬7,2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