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TPEV-112-北簡-14154-20250328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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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古清木即貓膩會館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6,82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