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TPEV-112-北簡-4006-20250219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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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 原 告 張國興 被 告 弘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靜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江可迪 王國華 被 告 黃永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弘鼎交通公司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弘鼎交通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