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PEV-112-北簡-5475-20250108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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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月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萬7,213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,6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