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TPEV-112-北簡-5894-20250203-1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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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北簡字第5894號 原 告 廖范慧美 訴訟代理人 廖筱真 廖金助 被 告 翁碩成 訴訟代理人 邱秀齡 被 告 邢文斐 訴訟代理人 陳彥光 邱秀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4時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定114年3月3日下午4時宣判,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 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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