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土地等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PEV-112-北簡-6096-20250220-3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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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96號 原 告 蘇聰慧 吳慶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複代理人 孫國成律師 被 告 賴進財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面積「80.13平方公尺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80.14平方公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