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土地等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PEV-112-北簡-6096-20250313-4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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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聰慧、吳慶壽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,955,90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4,42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