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TPEV-112-北簡-6720-20241104-4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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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2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飛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軒正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