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EV-112-北簡-6801-20241016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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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801號 原 告 林祥傳 被 告 蔡張梅(即蔡崇德之承受訴訟人) 蔡承恩(即蔡崇德之承受訴訟人) 蔡聰鑫(即蔡崇德之承受訴訟人) 蔡佩玲(即蔡崇德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