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TPEV-112-北簡-6801-20250203-4

字號

北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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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張梅、蔡承恩、蔡聰鑫、蔡佩玲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18,5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5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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