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PEV-112-北簡-7439-20250117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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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4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漢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宜飛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,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8,177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8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