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TPEV-112-北簡-8342-20250307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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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竣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麗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按裁判費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(如:起訴、上訴)時之法律 規定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經查 ,本件上訴人係於114年2月27日聲明上訴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2,177,428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0,509元。茲上訴人未 據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