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TPEV-112-北簡-8987-20250210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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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 告 黃陳鳳美(即被繼承人黃天健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黃欽佩 黃慈姣 被 告 鄭稚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