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TPEV-112-北簡-9440-20241226-1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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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 原 告 李泓毅 被 告 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