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PEV-112-北簡-9450-20241203-2
字號
北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塗 兼 訴訟代理人 林俊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子能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,258元 ,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,4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 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