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EV-112-北訴-34-20241101-2

字號

北訴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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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4號 原 告 陳宣佑 薛仲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王妤安律師 被 告 李問孝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5分,在 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   理 由 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 要,故應再開準備程序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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