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TPEV-112-北重訴-37-20241202-3

字號

北重訴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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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添財、王朝森、黃朝川、黃寶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 519,584元(計算式:629,896×4=2,519,584)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,92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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