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PEV-113-北事聲-1-20241118-3
字號
北事聲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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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徐元城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,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,爰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 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