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TPEV-113-北保險小-31-20241127-2
字號
北保險小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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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