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TPEV-113-北保險小-9-20250203-2
字號
北保險小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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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馬婕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6萬7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,上訴人繳納1500元,尚 應繳納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