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理賠金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TPEV-113-北保險簡-71-20250204-1

字號

北保險簡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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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1號 原 告 謝南強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理賠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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