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理賠金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TPEV-113-北保險簡-71-20250204-1
字號
北保險簡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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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1號 原 告 謝南強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理賠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